【记录】广告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通常是指形成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关系的必要条件,这个条件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就广告法律关系而言,它的构成也离不开主体内容客体这三个方面。
一广告法律关系主体
广告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广告法律关系,从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的组织个人。任何组织或个人要能够成为广告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的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的法律资格;法律的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的能力。根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广告法律关系主体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主要指各地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它是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行使对广告活动的监管管理的权力。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管权力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
2广告审查机关。广告审查机关是依法享有审查权的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省级以上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拥有审查权。这种广告审查权也是基于广告法法律规定而生的。
3广告主。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它是市场经济及广告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的主体资格自身组织形态有密切关联。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4广告经营者。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它也是广告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广告经营者有广告公司个人等形式。
5其他主体。包括广告品的推荐者,品的认证机构等。当这些主体参与到广告活动后,即成为广告活动主体,受到广告法律的规范。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某牙膏品广告有某某牙病防治指导组认证,如该广告涉嫌虚假,该牙病防治指导组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广告法律关系的内容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在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的关系。因此,权利与义就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离开了特定的权利与义,任何法律关系都不可能存在。
广告法律关系的内容同样包括广告法律权利和广告法律义两个方面。广告法上的权利与义是因广告法律规范的规定而生的,并得到家的确认和保护。广告法意义的权利是指广告法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特定广告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所保证的法律手段。而广告法意义的义是该法所规定的义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广告利益的法律手段。权利与义是相对而言的,没有无义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
1广告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广告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主体的广告管理职权广告经营管理权。广告管理职权主要指广告监管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等家机构所享有的权力。广告经营管理权主要指作为广告活动主体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包括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主从事广告活动,自主进行市场竞争,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以及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可以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2广告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广告法律关系主体的义是指相关主体应当履行的职责或法定的义。就广告监管机关而言,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是其义;就广告活动主体而言,认真遵守广告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虚假广告就是其法定义。
三广告法律关系的客体
广告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是与权利义密切关联的。没有权利就没有客体。广告法律关系权利义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此,表现出的客体也是多种多样的,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广告品。它是有形的物品,是客观存在并可以直接感知的。如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广告制作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就是户外广告作品宣传品。
2智力品。它是无形品,必须通过特定的载体才能记录传播和被感知,是人类精神活动的物化,如广告公司的策划方案企业cis识别系统等等。
3行为结果。它既不是特定物品,也不是无形的智力成果,而是特定广告行为。例如,广告代理活动就是广告主与广告公司以及广告发布者三方面基于广告合同而指向的特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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